消费股权基金优先股投资合同
消费股权基金优先股合同
投资人: 投资管理人:智兴有限公司 责任股持有方:国卡集团股份公司 拼图易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条 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生产是为了解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由全体消费者的实际消费能力所构成的消费资本既是生产的出发点,也是其目的地。为了深入实践三圈股东理论,为全体消费股东谋福利,以便在五年至十年之内,将中国乃至全球推进至消费股东时代(消费者全员持股新时代),经研究,决定发起成立消费股权基金,以便投资建成消费股东时代。 消费股东基金由北京政研院、国卡集团、拼图易集团等共同发起创建,并由智兴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00亿元,首期募集10亿元,其中发起方首期合计认购3亿元,余7亿元通过向各投资母基金、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基金、专业投资机构等进行募集。 消费股权基金将主要用于投资建设下一代产品、培养下一代消费习惯,建成下一代网络与实体商城,下一代金融创新平台,下一代产业基地,打造下一代产业集群。其中首期募集并认购的3亿元将投资迪马股权商城,以便在二年之内,初步建成消费越多越赚钱的下一代网络与实体超市。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第二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创业投资与其他投资。以创业投资为主。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 5 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 2021 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 100 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 1 份。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智兴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良乡分理处 账号: 0200026409200082347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 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智兴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000018714126 注册资金:10000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825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 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 投资人姓名: 身份证号(注册号): 住所: 出生年月(注册时间): 联系方式: 4.4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 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2 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3 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4 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5 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的投入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 对外投资 5.1 投资范围 5.1.1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初创公司、成长型公司以及即将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的高成长型、创新型的中小微企业股权 。 5.2 投资宗旨:投资建成消费股东时代:作为数十亿消费股东的代言人,从消费资本出发,通过协调整合人力资本与财产资本,由此将人类社会推进至以消费资本为主导的社会,推进至消费股东时代(消费者全员持股新时代)。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投资下一代产品、下一代金融、下一代消费习惯、下一代超市、下一代产业基地、下一代产业集群,做到二年内宣传推广开去,消费持股将进入主流,在5年内成为标配,将中国推进至消费者全员持股新时代;在10年内成为全球标配,将全球推进至消费者全员持股新时代! 5.3消费股权基金投资方向: 1. 投资建设下一代消费即投资的产品及服务:打开包装,扫码,即刻成为消费股东,拥有原始期权。不断打开新的产品包装,扫码,就会不断增加新的原始期权。 2. 投资培养消费者的消费即获原始期权的下一代消费习惯。 3. 投资建设下一代消费越多越赚钱、消费越早越赚钱的网络商城与实体商城。 4. 投资建设消费、投资、理财三合一的下一代金融创新平台。 5. 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建设下一代产业基地。 6. 投资创建一大批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消费者全员持股新时代的创新型企业,建成下一代产业集群。 5.4:投资方法:三最(最大、最强、最多)三最企业拼装法; 5.5、 投资工具:拼图易创业拼装管理创新系统; 一种新的创业方法专利; 5.6、核心算法:股权自动增长机制及核心算法; 第六条融资 基金的融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消费股权基金计划总筹资100亿元,按各自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相应分红权利。其中首期计划募集10亿元。 消费股权基金的出资共分三种,分为责任股、普通股与优先股。其中责任股承担起全部优先股无条件回购以保本保息的责任,同时代持优先股的全部决策投票权。优先股的投票权由责任股代持,具有保本保息(年8%)之功能。普通股按实际出资比例拥有投票权与分红权。责任股1亿起投,普通股1000万起投;优先股100万起投。股权种类不同退出方式不同,其中责任股在基金存续期间不能股权转让,只能通过公司上市后方可退出;普通股可通过股权转让、公司上市退出;优先股既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公司上市退出;也可以在投入满一年后,随时要求退还,退时由责任股所在投资方无条件按年息8%(含已分红在内)回购。 投资方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责任股、普通股与优先股投入。 第七条 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7.1 基金的费用包含募集费用与管理费用两项。 7.1.1 基金的募集费用为3%,在到帐六个月内,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1.2基金的管理费用的各类包括:(1)与基金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2)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3)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3 管理费用的承担:基金管理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2 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8.2 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15%为投资管理人所有,其余85%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责任股、普通股的85%归责任股、普通股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优先股收益的25%归责任股持有方所有,收益的60%按投资比例分配给优先股投资人。 第九条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 12 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十条基金退回 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责任股在基金存续期间不能股权转让,只能通过公司上市或十一条规定方可退出;普通股可通过股权转让、公司上市以及十一条规定退出;优先股既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公司上市以及十一条规定退出;也可以在投入满一年后,随时要求退还,退时由责任股所在投资方按持责任股比例无条件按年息8%(含已分配分红)回购。 第十一条 终止与清算 11.1 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11.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1 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担任。 11.2.2 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消费股权基金三种股权的对比示意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2.1 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2 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律 13.2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自合同签订签字后生效。 14.2本合同于 2016 年 月 日签署于北京市 房山 区。 14.3本合同一式4份,合同签订方各执一份,责任股持有方国卡集团与拼图易集团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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